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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商业联合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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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上海市商业联合会,英文译名:SHANGHAI COMMERCIAL ASSOCIATION。缩写:SCA。
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、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设立。
第三条 本会由本市流通类社团组织和从事商品分销业、餐饮业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、学者等自愿联合组成,并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,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,协助政府对商业行业进行指导、管理,发挥政府与行业、行业与行业、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为增强行业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商业经营行业,促进本市商业发展提供服务。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业委员会,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六条 本会任务:
一、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、政策,协助政府规范、协调、发展培育专业性、行业性和区域性商业协会,搞好行业自律性管理,参与和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商业法规、商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,并推进实施。
二、沟通政府与行业、企业之间的联系,协调地区、部门、行业、企业间的有关事宜。建立健全自律机制,推动制订行规行约、行业质量标准、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,规范商业经营行为,促进公平竞争。
三、开展国内年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。协助企业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管理技术,扩大与国内外商会和商业团体的交流,增进会员间、商会间的友谊和合作。
四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和会员的合理要求,维护商业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,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公共决策。
五、开展调查研究,进行有关的行业统计,收集整理国内外商业发展的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,并做好向政府、会员之间信息的双向传递,增加影响力。
六、协助政府建立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市场环境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、针对各种垄断、暴利、倾销等不良行为,代表行业,进行相关调查并提出保障措施,以维护市场秩序、促进有序竞争。
七、根据会员的需要,组织商业经营管理的研讨、举办各种培训班 和专题讲座,推荐各类人才。
八、围绕企业、行业的需要,开展信息技术咨询和商业中介服务,组织市场营销和品牌推介活动,举办各类专题性、综合性的国际、国内展览活动,推进商业发展的规范化、现代化。
九、组织行业的各项评比、评选活动、彰显模范人物的精神和事迹,推广企业经营和服务的先进经验,促进行业进步。
十、做好有关商业的政策法规、技术业务、经营管理等方面刊物、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。
十一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。
十二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会的各项任务,接受企业委托的各项工作。
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:开展调研、中介咨询、行业培训、会展招商、产品推介、推进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及经济合作等。
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:
(一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(二)诚信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(三)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;
(四)遵循民主办会,自主办会原则,做到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会务自理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凡本市商品分销、餐饮、服务领域的社会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十一条 凡本市从事商品分销、餐饮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;
第十二条从事商业经管理论研究和商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专家和学者,承认本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:凡自愿参加本会者,符合入会条件,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。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会议审核同意,并发给会员证,方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
一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表决权;
二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三、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四、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、资料、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;
五、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;
六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二、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三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报表等;
四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维护本会声誉;
五、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七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同意可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三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;
四、选举、罢免理事成员;
五、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、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,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理事如离开原理事单位视为自动免职、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理事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
一、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二、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三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四、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;
五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
六、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;
七、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通过副秘书长人选;
八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九、制定并监督实施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十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制。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。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、第四、第五、第八、第九、第十项职权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热爱本会工作;
二、在商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三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五、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的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经会长授权主持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监督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逐步实现“职业化”。用人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或推荐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 理事会决定;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 辞退;
五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
一、会费;
二、捐赠;
三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;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五、利息;
六、其它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。
本会的资产、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天内,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、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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